淄博贷款保险纠纷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人浏览
贷款履约保险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履约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借款人以购车为由,与原告银行签订了《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人又与原告、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该合同为《消费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的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后被告与借款人签订以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后借款人连续数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告向被告提交索赔申请书,被告收到索赔申请书后,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争议要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未还款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保证保险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不确定性的承保,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投保人即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保险条件是否成就应以借款是否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投保人是否购车及是否提供抵押为标准。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认定为保险事故发生,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韦福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福田律师咨询。
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00 万人好评:18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