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证券投资

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缓刑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人浏览


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缓刑案

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宋某在经营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期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服饰公司”虚开某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价税合计2,981,145.5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28,798.91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税款。案发后,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补缴了全部税款,并在开庭前将20万元罚金主动交至法院帐户,最终法院考量了多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宋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判决。
   律师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其通过发票之间抵扣进、销项税等不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款大量被偷逃。
   本案中,宋某让他人为己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已经达到了298万余元,偷逃国家税款合计42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依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宋某的犯罪行为已十分严重,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第二,在法院审理阶段补缴了所有偷逃税款;第三,主动将20万元罚金缴至法院帐户中;第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正是基于以上几点,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以上内容由韦福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福田律师咨询。
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00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