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造成停运损失案代理词
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造成停运损失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贵院受理的(2019)鲁0321民初xx号案,作为原告刘xx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就相关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依法应承担因迟延定损而给原告造成的停运损失
(一)请求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相关事实:
1.收到报案后及时定损并通知原告是被告的保险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原告投保的商业保险单(正本)明确约定了适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条款第五章通用条款部分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被告迟延损52天,给原告造成停运损失,经鉴定日停运损失508.51元。及时定损并通知原告是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综合原告所举证据,可确定原告于2018年10月2日报案,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定损(车损)并通知原告。被告虽对定损及通知时间有异议,但并未举证推翻,扣除约定(或法定)的最长30天的定损期限可确定被告迟延定损52天。
(三)综上,停运损失是否包括在被告承保的险种范围之内,并不影响依据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52天×508.51元天=26442.52元)。
二、人身损害及车损(含停运损失)的鉴定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为明确人身损害程度以及车辆损失程度、停运损失数额,依法申请法院进行了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因此,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予承担,而无须考虑鉴定费是否包括在被告承保的险种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原告所支付的鉴定费及因被告迟延定损而遭致的停运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请法庭充分考虑本代理意见,判如所请。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房鹏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日